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设立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有符合要求的公益法律服务承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