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 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欠发达地区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 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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