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律师行业诚信管理,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用信息记录和查询制度,公开律师、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并将律师、律师事务所奖惩、失信等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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