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海南经济特区范围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