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以外的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律师执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