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闲置土地,根据土地权益人已缴交土地出让金数额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土地面积,按照评估确认的土地现值核定土地权益数量,核发换地权益书,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