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土地权益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协议,交纳定金、土地出让金,未实质性占用的土地,按照已缴交的定金、土地出让金数额,核发换地权益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