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土地权益人交回的用地,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