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核发换地权益书,必须对拟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土地使用权评估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公示的基准地价和评估宗地条件,依照土地估价规程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进行。 土地权益人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自治县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市、县、自治县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土地估价鉴定委员会申请核定,由省人民政府最终裁决。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核准换地权益书工作中,认为市、县、自治县土地价格评估结果显失公平的,责成其纠正,必要时可以委托省土地估价鉴定委员会重新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不得弄虚作假。 土地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