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换地权益书可以在本经济特区内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偿还债务等方式流转,也可以依法抵押。 换地权益书可以整体流转,也可以分割流转。 换地权益书流转或者抵押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流转或者抵押后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办理变更登记后15日内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其流转或者抵押无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换地权益书流转办法,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闲置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项目符合土地所在地的产业政策,用地符合土地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