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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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一条 为处置积压房地产,加强土地宏观管理,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条 换地权益书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核发给土地权益人的法律凭证。依法核发后的换地权益书不与原批准的用地相联系。 换...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条 以换地权益书收回本经济特区内依法不能无偿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换地权益书发放、流转和收回,实行记名登记制度。 第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条 换地权益书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发。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换地权益书签发、流转、收回等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自... 第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1998年12月31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以及与土地权益人签订用地协议、合同,收取定金、土地出让金涉及的... 第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八条 依法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得核发或者变相核发换地权益书。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九条 换地权益书按照下列程序发放: (一)土地权益人依据本办法,交回土地使用权,向土地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书面... 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依法批准出让的土地,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闲置的,根据土地权益人已缴交土地出让金数额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闲置土地,根据土地权益人已缴交土地出让金数额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土地面...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土地权益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协议,交纳定金、土地出让金,实质...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土地权益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协议,交纳定金、土地出让金,未实...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土地权益人交回的用地,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发生流转的,换地权益书核发给最终土地权益人。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核发换地权益书,必须对拟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土地使用权评估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公示的基准地价和评估宗地...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换地权益书可以在本经济特区内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偿还债务等方式流转,也可以依法抵押。 换地权益书可以整体流转...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换地权益书未全部收回前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回换地权益书。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九条 以换地权益书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在换地权益书未全部收回前,出让以换地权益书收回的土地时,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须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的70%,...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收回的换地权益书经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在土地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换地权益书的核准、签发、流转、收回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给予处...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换地权益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16 —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