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换地权益书的核准、签发、流转、收回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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