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收回的换地权益书经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销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