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在换地权益书未全部收回前,出让以换地权益书收回的土地时,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须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的70%,以货币支付土地出让金的30%;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时,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土地征用费用,须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70%,以货币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