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换地权益书未全部收回前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回换地权益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