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换地权益书未全部收回前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回换地权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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