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换地权益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