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换地权益书签发、流转、收回等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换地权益书核准的具体工作和换地权益书的签发、流转、收回、销毁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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