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条 换地权益书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