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本经济特区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的献血、临床用血,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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