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汽油经营企业购进、调拨汽油,不向征稽机构申报或者少报数量的,由征稽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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