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汽油经营企业购进、调拨汽油,不向征稽机构申报或者少报数量的,由征稽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