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汽油经营企业未定期向征稽机构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的报表、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保管报表和财务账册的,由征稽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