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汽油经营企业购进数量与销售、库存数量之和不相符,不能证明其正当来源或去向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该差额部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并处以该差额部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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