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其他方式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并处以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