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运输汽油的车辆或者船舶未携带相关资料的,由征稽机构处以200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柴油机动车辆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凭证或者缴费登记凭证的,处以50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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