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条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林地,由该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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