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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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条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林地,由该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的...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
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经济特区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第...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林地管理依法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实行国有林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四条 林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变更或灭失的,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办...
第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对占用林地实行占补平衡或者占补有余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依靠科技进...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五条 林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乡(镇)范围内...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林地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城市规划区内...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六条 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不得改变有争议林地及附着物现状。 林...
第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七条 林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从事林业生...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七条 对尚未取得林权证的林地,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以来人民政府依...
第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八条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林...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九条 申请林地权属登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林地保护利...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划定林地保护等级,实行林地分级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保护生物多样...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承包、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发利用林地,从事林业生产。 在保护...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给集体使用的林地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等无偿方式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转让的,应当按照规定补办国有林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禁止毁林开垦、蚕食林地和擅自在林地上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塘以及其他破坏林地资源的行...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占用 第二十七条 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同...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占用 第二十八条 征收或者占用林地实行定额管理制度,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限制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 林业主...
第二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占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
第三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占用 第三十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林地...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占用 第三十一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
第三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占用 第三十二条 征收、占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用地单位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
第三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占用 第三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三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占用 第三十四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
第三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审核、批准征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森林的法律、法规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地权属登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林权...
第三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毁林开垦、蚕食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
第三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法审核、批准征收、占用林地,或者擅自变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其审核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
第四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征收、占用林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
第四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
第四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
第四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