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合法有效; (三)林地权属无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