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四条 林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变更或灭失的,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地权属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材料。 林权证有错、漏登记或者遗失、损毁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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