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八条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林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条例施行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仍然有效。但核发的集体山林权属证书程序不完善且存在权属争议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审核确认。 已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所有权证的林地,以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所有权证所确定的权属为依据,重新换发林权证,土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到原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