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九条 申请林地权属登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二)使用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三)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四)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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