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地权属登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林权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界桩、界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