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毁林开垦、蚕食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至5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擅自开垦林地、蚕食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按照非法开垦、蚕食林地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