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塘及其他破坏林地的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照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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