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承包、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发利用林地,从事林业生产。 在保护和开发利用林地造林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在不改变林地性质、不破坏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展林下种养业,提高林地利用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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