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林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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