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