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占用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占用 第三十一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超过2公顷不足2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超过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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