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占用

第三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占用 第三十二条 征收、占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用地单位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被征收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征收、占用林地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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