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占用
第三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占用 第三十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林地。确实需要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一)征收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征收或者占用林地超过以上面积的,依法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征收或者占用林地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