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占用

第三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占用 第三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审核权限做出决定或者予以上报。经审核不予同意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本条例规定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时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占用林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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