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