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十六条 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不得改变有争议林地及附着物现状。 林地权属争议依法解决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放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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