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占用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占用 第二十七条 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林地使用权: (一)连续两年抛荒的; (二)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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