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敷设到达的地方,不得凿新井取用地下水;原经过批准生活饮用自备机井供水的,应当改接自来水,并逐步封闭原地下水井。城市自来水厂应当主要使用地表水,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 城市绿化、道路清洗、洗车、洗涤等行业不得使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应当使用中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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