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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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开发及利用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或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服从防洪的...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开发及利用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资蓄水、引水工程的,实行特殊的水价和供水水源建设补偿标准,自工程竣工投入使用之日起... 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二条 水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可以依法转让、租赁、对外承包或者进行联营。水工程管...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水资源保护规划,拟定水功能区划,报省人民...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水利建设专项基金,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利建设投资适当增加。 第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 第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培育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实行供水企业化管理和产业化经营,鼓励... 第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地... 第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和水患意识。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 第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 第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开发及利用 第七条 本经济特区实行涉水事务统一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经济特区防洪、排涝、水源、...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工作。地... 第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开发及利用 第八条 本经济特区水资源规划和跨市、县、自治县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八条 从事勘探、采矿、采油、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造成地下水资源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开发及利用 第九条 水资源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致使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水工...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条 河道及国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从事下列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时,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妨碍河道行洪安全与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水库大坝、防潮防洪堤或...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环保监...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经济特区中长期供水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五条 跨行政区域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六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 第二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七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办取水许可证,不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八条 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和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 第二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九条 勘查地下水应当依法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 第三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三十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经地质勘查评价,遵循水文地质单元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用途管制、优质优用、采补平... 第三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敷设到达的地方,不得凿新井取用地下水;原经过批准生活饮用自备机井供水的,应... 第三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费应当综合考虑水资源紧缺状况、产业结构调整进展和用户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征收标准。 水... 第三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三十三条 对用水单位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在核定企业用水额度时,应当根据企业生产... 第三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各类用户节约用水考核指标及具体措施。 新建、改建... 第三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业灌溉节水规划和计划,完善农业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 第三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新建城市供水设施的同时,应规划建设相应的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利用... 第三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和举报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察人员在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 第三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水政监察机构实施水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地热... 第四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取水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未安装取水计... 第四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 第四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第四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中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四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在省内经济特区以外的区域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具体应... 第四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