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致使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凡影响行洪、蓄滞洪、排涝、灌溉、城市供水和排水、环境保护,危害堤防和水工程设施安全或者造成水体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采取消除、改建、加固、治理等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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