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条 河道及国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集体、个人所有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应当予以公告。重要水工程应当在该工程明显位置设立标志,公告管理、保护范围及保护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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