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从事下列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时,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作业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砂、挖筑鱼塘、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三)在河道内拦堵、放置网箱、设排挂网等; (四)在河道滩地进行考古发掘; (五)在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埋设管道、缆线,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堤防上开缺、凿洞、打桩以及其他施工作业; (六)其他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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