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环保监测等工程设施;禁止破坏水文测验河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