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妨碍河道行洪安全与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水库大坝、防潮防洪堤或者排灌渠堤上垦殖、铲草、放牧、烧砖瓦、挖坑、扒口、取土、爆破;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采石取土;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在河道、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煤渣、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和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有毒有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及其他物品; (五)其他危害河道和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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